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9368号之一
申请人三河市宇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南商住楼1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2T9A3M。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申请人三河市宇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宇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以申请人三河市宇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三河市宇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