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317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南通博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周冬英
书 记 员
姚敏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