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1426执保218号
上海豫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南通博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豫1426民初12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620000元。经本院查询,现已实际保全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博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济南舜耕支行(账号为:7700********)的银行存款320000.00元,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东支行(账号为:3705********_1)的银行存款2231.12元,控制限额为100000.00元,其名下在中国银行启东吕四支行(账号为:4598********)的银行存款6551.12元,控制限额为100000.00元,其名下在江苏省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行(账号为:3206********)的银行存款19319.49元,控制限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