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1283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13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5FT17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博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972号-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P76BC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博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