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安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11民初85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安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NBFGD9F,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圣名广场A1101、A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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