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狄紊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志坚无纺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9500.6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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