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海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海安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2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