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安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海安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3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被告盛品公司给付原告**村合作社租金188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同年12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村合作社47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94000元。若被告盛品公司不按期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村合作社有权以188000元为标的额就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盛品公司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41000元。 执行过程中:1、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经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之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和解,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履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2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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