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84号
原告:***,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19538433。
关于原告***与被告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