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4某某与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84号 原告:***,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19538433。 关于原告***与被告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