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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高盛某某复服务中心、海安县正方水电器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102号 申请人:海安县正方水电器材经营部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高盛***复服务中心 关于海安县正方水电器材经营部与**、南通盛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高盛***复服务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478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大连高盛***复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1.28-2022.01.2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