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人劳仲案字(2021)44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