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人劳仲案字(2021)44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