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震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震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2912号之一
原告: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古塔村。
法定代表人:骆缪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赟,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震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返乡(下乡)科创孵化园B203室(10)。
法定代表人:谭二伟。
被告:谭二伟,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震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二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28元,减半收取6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4元,由原告扬州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宏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