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民终11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月15日,翼龙公司与***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019年4月11日翼龙公司又与***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后一份租赁合同的相对人系***,而非***。案件一审审理期间,***提起反诉时将翼龙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并纳入反诉中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审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理清案件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确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据实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梁天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