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866号
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8XH9T7U,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庆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勇刚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