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欣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伊春市欣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2民初1243号
原告:伊春市欣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媛媛,该公司经理。
被告: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欣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欣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00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