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232号
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金屯镇土山桥村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RGFYP62。
法定代表人:**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桥街道八一路6号锦祥高层住宅楼1**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MA09AT7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