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执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福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8月1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苏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5月8日,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仲裁结案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征得原保全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仲裁结案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征得原保全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的冻解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