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财保27号
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
法定代表人:贾福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8月1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森威尔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