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66612326K。
法定代表人:胡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婧,该公司业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桂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南环路营马机械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689295223U。
法定代表人:徐亚东,董事长。
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825民初3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雅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