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省精维贵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95号 申请人:甘肃省精维贵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94号妇女儿童培训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针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厉严国,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省精维贵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账户存款1008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款项,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账号:1001********)存款100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4.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精维贵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