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128号
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南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的冀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驾驶冀R×××××/冀B×××××挂号车辆运输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叉车损坏,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名下的冀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二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所有人使用管理,但不得转让、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