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825民初3049号
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南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桂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南环路营马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由**到庭,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购买原告产品尚欠货款32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逾期付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截止到起诉日6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产品合计总价款72万元。同时约定:原告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被告交付所购产品,被告在收到原告向其交付的发票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72万元。如被告逾期给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按逾期付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产品,并在2014年12月25日将72万元的税后发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在2015年1月4日给付40万元,尚欠32万元货款至今未给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1份。旨在证明被告购买原告产品合计总价款72万元。同时约定:原告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被告交付所购产品,被告在收到原告向其交付的增值税发票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72万元。如被告逾期给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按逾期付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证据2、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旨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发票。
证据3、收款凭证2张,旨在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付货款40万元,尚欠32万元为给付。
被告未答辩和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产品合计总价款72万元。同时约定:原告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被告交付所购产品,被告在收到原告向其交付的发票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72万元。如被告逾期给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按逾期付款数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产品,并在2014年12月25日将7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在2015年1月4日给付货款40万元,尚欠32万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产品,但被告未按约定全部支付价款,应当承担给付剩余未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万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页:
一、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事由的,逾期申请权益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