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萱
人民陪审员刘云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