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8财保41号
申请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孔家庄村(110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9756785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口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14层2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881CC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河沿支行的银行存款47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以担保人***名下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房产证号:10××8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河沿支行的银行存款47万元,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房产证号:10××81),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