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财保100号
申请人:***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14层2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881CC56。
法定代表人李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阳。
被申请人:河北超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金利南路1号3号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MA0EL2A54N。
法定代表人:孙兆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超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超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