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24号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韩通村友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66116065。

法定代表人:王沙沙。

被告:***,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北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月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CQ8X7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诚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玲玲

书 记 员  黄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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