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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成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与唐山成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103号

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上海路**中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143791。

法定代表人:陆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长青里万达广场购物中心****v>

法定代表人:陈智超,经理。

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