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103号
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上海路**中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143791。
法定代表人:陆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长青里万达广场购物中心****v>
法定代表人:陈智超,经理。
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