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039号
原告:牡丹江市千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方锦绣家园001门市。
法定代表人:侯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鑫,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机务段道口门市房栋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千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千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千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雪
审判员 王 楠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