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天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天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299号
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天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茶榆云顶小区11号楼3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天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第
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