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406行初1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系***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凯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鸿基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应急管理局及第三人河北凯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