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057号
原告:***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唐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白云锋,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中红建材城17-110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占良。
被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蕊
书 记 员 梁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