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思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工大海天航天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万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48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工大海天航天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滨江新城三期一区D43栋1单元-1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52号,实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旭东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黑龙江工大海天航天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万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系挂靠关系,施工现场无该公司人员及设备,故不存在退出施工现场的情况。经审查,上述情形已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中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