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县长沙镇富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23民初3774号
原告: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
法定代表人:苏晓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东县长沙镇富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
负责人:吴爱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友公司)与被告如东县长沙镇富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被告富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轩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5534.6元(包括2820元检验检测费)。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3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村公墓基础工程,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亦已进行了检验检测,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按约被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兑现农民工工资,为此,原告只得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富盐村委会辩称,原告承揽是事实,但是依照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检测报告,应当是原告的义务,所以2820元应由原告支付。另外拖欠货款系原告未能完成所有前置手续造成,因此被告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原告轩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富盐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富盐村公墓基础工程,工程地点为富盐村17组公益性公墓,工程标准为含灰量6%,厚度30cm,合计2254㎡,工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0日,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承包经费陆万贰仟伍佰叁拾肆元陆角,结算付款方式为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一次性付清。
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20日完成了案涉工程,并由如东县衡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证明案涉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标准。
3.2020年7月30日,被告富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测量,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村十七组公益性公墓基础工程建设中,总完工面积为2254平方米,特此说明!
庭审中,原告轩友公司还提供了2019年8月2日由如东县衡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向被告富盐村委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载明案涉工程检测费为2820元。
本院认为:1.被告富盐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本村公益性公墓基础工程对外招投标,并与原告轩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村委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名为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2.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案涉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被告也已接受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253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给付给原告工程款的行为,确会给原告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损失和费用,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关于案涉工程检测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中仅约定“双方结算付款方式为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一次性付清”,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出具检测报告由哪方出具,费用由哪方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检测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实难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东县长沙镇富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34.6元,并支付以上述未付工程款625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通轩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如东县长沙镇富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员 王新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良燕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