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4830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4830号
原告: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80553261,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金鹰天地广场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134912451Q,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丹阳市锦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