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彭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春。
被执行人:彭永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8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