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82民初2635号之二
原告:河北远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春,董事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8757516578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军、李吉波,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会,董事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553333649T。
原告河北远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远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申请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