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5373号
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二环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16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桥头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8352515Q。
法定代表人:魏明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2元,由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