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02852号
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阳邑镇村东。
法定代表人石跃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启吟,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河北远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