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3486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MEWK9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238室。
经营者:金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水,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33614004X9)。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金港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于鹏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锋,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与被告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明希吊装货运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