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307号之一
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3020333614004X9,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北区卫国路金港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于鹏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0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
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翟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