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307号之二
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3020333614004X9,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北区卫国路金港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于鹏举。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04×××1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4.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0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翟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