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民初2490号
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莲花管理区白苏坑。法定代表人:刘日尧。
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晓丹,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凡格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民初2490号
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莲花管理区白苏坑。法定代表人:刘日尧。
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晓丹,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天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凡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