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财保1号
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久安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居委会镇阳路建德天城小区A区2#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308680XD。
法定代表人: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顺,福建慕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6395786B。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31761。
法定代表人:丁健。
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久安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坛支行账号为3200××××4006内的存款800000元;2.冻结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账号为3100××××3472内的存款679714元。莆田市荔城区久安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项下的保险金额1479714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认为,莆田市荔城区久安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请求冻结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等值的保险责任金额作为担保,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坛支行账号为3200××××4006内的存款800000元;
二、冻结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账号为3100××××3472内的存款679714元。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莆田市荔城区久安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游金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 婷
书 记 员 林晓莹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