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6395786B,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关于***与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832.4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