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725号 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 法定代表人:温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亚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857.8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85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