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209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七树庄镇七树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唐山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方大厦B座3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广同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