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界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森界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森界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涉及原告(反诉被告)起诉的相关证据,现原告(反诉被告)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可另案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