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执他1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栋。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FF7Y42。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舒村。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BE01B。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7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黄梅县人民法院以案件久执未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32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由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
黄梅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武穴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