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AAY3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FF7Y42。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1KQ4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湖北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01710.04元,并以28924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3.85%*2)计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对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清偿该债务后有权向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湖北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南街支行的存款610127.04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万元)。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