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379454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FF7Y42。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1KQ4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县濯港农机技术服务部加油站货款1164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1648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对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116484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12与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南通市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绿动风电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贵院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恢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